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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2-06-16 12:03:28
来源:
石渠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2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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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渠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机构

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5个工作日内

石渠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qu.gov.cn/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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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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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局办公室

科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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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下属单位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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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办公时间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6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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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政策

文件

法律法规

旅游法、旅游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非物质文化遗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物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局属各单位   局机关各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石渠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qu.gov.cn/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文化、广电、旅游信息化建设的规章

局属各单位   局机关各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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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其他政策文件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制定的综合文化、广电、旅游发展等关键领域改革,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

局属各单位   局机关各股室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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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0836—8621082           0836—8621182

文化

广电

旅游

概况

我县文化、旅游、广电发展情况介绍

文化、广电、旅游概况: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发展状况

工作报告: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年度工作报告,上一年度文化、广电、旅游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文化、广电、旅游大事记: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年度重大动态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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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综合

规划

文化、广电、旅游建设规划

各类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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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规划解读

文化、广电、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文件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变更)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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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政务

公开

政务动态

全州文化、广电、旅游行业要闻、媒体热点、视频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办公室

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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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领导动态

局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动态

局办公室

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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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公开制度、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文件。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范围、受理机构、受理程序及办理流程图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内容

局办公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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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工作年度报告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局办公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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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政策解读

文化、广电、旅游相关政策、文件、报告、通知关于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各相关单位、机关科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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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78                   0836-8623990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有关文化、广电、旅游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局办公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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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科理、收费等)、工作流程图

局办公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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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局办公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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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申请人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行政

许可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旅行社设立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 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局相关股室

信息生成(变更)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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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90             0836—8623956              0836—8623978                 

行政

处罚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旅游经营者违法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行社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或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旅行社违法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依法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处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对在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建设活动的处罚;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堆放、焚烧垃圾的处罚;对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采集遗存文物,或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乱采、滥挖、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处罚;对擅自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攀爬、张贴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的处罚;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对文物造成永久性破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输入事项名称关键字搜索;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退还或退换等措施补偿用户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处罚;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造成其损坏的处罚;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处罚;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权出版物,或者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对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备案的处罚;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对赴外国租买频道和设台未按规定报批,违反审批管理权限,或者以租买频道和设台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不符合对外宣传要求或未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对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处罚;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对驻地方机构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或者从事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备案报送其生产和销售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或者核查有关证明的处罚;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对新闻单位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的处罚;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对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或者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或者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对拒绝提供或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对新闻机构驻地方机构不具备许可条件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处罚;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或者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处罚;对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禁止复制的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或者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对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处罚;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处罚;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处罚;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合作的处罚;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或者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处罚;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对印刷业经营者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对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对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的处罚;对广播电视台违反规定超时播放广告、随意插播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调查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对光盘复制单位未依规报送样盘,复制单位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或者未按时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更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合并、分立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对制作、播放有偿新闻的处罚;对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或者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对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办事指南好差评订阅;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对音像复制单位未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非音像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对未取得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违反规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对印刷或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或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印刷(复制)出版物,或者违反境外出版物印刷(复制)规定的处罚;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出售、转让、出租本出版单位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违反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或者印刷、复制、发行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出版物的处罚;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对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规确立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对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处罚;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转让本单位名称,出售或转让本单位版号,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或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制作或复制音像制品,或者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对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重大选题备案,或者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处罚;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不具备发行资质或未按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有关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的处罚;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涂改或转让许可证,违规接收、使用或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换发或注销许可证、备案音像资料目录和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旅行社条例》

局政策法规科     路政、运管、建管、海事、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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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依职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办事指南好差评订阅;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每一项本级行政检查事项实施主体、法定依据、工作流程、结果公示、咨询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局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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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统计数据

文化、广电、旅游主要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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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报

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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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人事任免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科级以上人事任免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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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事业进编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务员招录、遴选、选调的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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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管理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人员招聘、人才引进、专家管理、人才评选、职业资格管理和相关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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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财务审计管理

预决算管理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局财务室

信息形成(更改)7个工作日以内

石渠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qu.gov.cn/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383              

审计监督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有关审计监督制度和通知公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财务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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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383

政府采购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局财务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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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383              

建设

管理

    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的协调和推进工作;牵头推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扶贫、惠民等项目实施;指导、推进行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拟订行业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群众文化和民族文化等工作;推动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旅游“厕所革命”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架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财务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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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383              

    拟订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行业标准,负责频率(频道)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广播电视“户户通”、“村村响”等惠民扶贫工作;指导监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建设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广电事业股

信息形成(更改)3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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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978

    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和促进行业产业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指导、督促产业项目开发与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及基地建设;负责乡村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文化旅游商品的规划、开发、研制工作

建设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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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0836-8623383              

行业管理

牵头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发

展的地方标准、行业规范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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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负责监管旅行社营运、导游队伍、讲解员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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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负责文化、旅游景区的导讲规范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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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组织开展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星级乡村酒店、主题文化酒店、民宿等的评定、复核、推荐以及行业指导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旅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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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990

监督实施旅游标准化建设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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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指导本行业及涉旅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

旅游股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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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90

组织实施假日旅游工作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旅游股

信息形成(更改)5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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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90

负责智慧旅游建设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旅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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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90

协调监督行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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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业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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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指导旅游服务中心的工作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局办公室、旅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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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90

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行业管理政策制度和通知公告

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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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安全与应急管理

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通知公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

信息形成(更改)3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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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质量监督

文化、广电、旅游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通知公告信息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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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政策制度、应急预案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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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放管服”改革

改革动态、权责清单、办件查询、“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

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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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3956

文化、广电、旅游精准扶贫

文化、广电、旅游扶贫政策、帮扶措施、扶贫成效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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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民生工程

公共文化、广电、旅游建设等文化、广电、旅游节能减碳项目等文化、广电、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进展、成效等信息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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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信息化建设

文化、广电、旅游现代化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推进情况等信息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3号)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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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重大建设项目

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签订PPP合同公示;重大设计方案变更;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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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公众互动

群众互动交流方式、途径

局长信箱、咨询投诉、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意见征集、微博、微信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局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8〕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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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0836-8622211         0836-8623956                     0836-8623990              0836-8623978                  0836-8623383              0836—8621182              0836—8623082                0836—8621552